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请律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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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请律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管辖

当涉及合同纠纷时,人们常常会选择请律师处理。而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时,这一决策显得尤为重要。请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理清纠纷的关键点,并提供合适的法律建议。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中,确定管辖权也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本文将分别介绍请律师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管辖的重要性。

选择请律师处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是非常明智的决定。律师是具备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专业人士,他们可以通过仔细分析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为当事人提供全面而准确的法律意见。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确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并帮助他们了解合同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款和解释。律师还可以代表当事人与对方进行谈判,并在必要时提起诉讼。请律师可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减少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时间和精力开支。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管辖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管辖权指的是审理和解决一起法律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权限。确定管辖权是为了保证纠纷的合法和公正处理,在合同纠纷中尤为重要。当发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时,当事人需要确认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并确保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地位和能力。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中,正确选择管辖权可以提高纠纷处理的效率和可行性,同时减少可能的不必要的麻烦和费用。

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中,请律师和确定管辖权的重要性是相辅相成的。请律师不仅能够帮助当事人处理纠纷,还可以在选择管辖权时提供专业意见。请律师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使他们能够了解不同管辖权的优势和劣势,并据此推荐适合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律师还可以帮助当事人理解不同管辖权下合同纠纷处理的程序和规则,以确保他们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当涉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时,请律师和确定管辖权是至关重要的。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建议,帮助他们理清纠纷的关键点,并在必要时代表他们进行谈判或提起诉讼。确定管辖权可以保证纠纷的合法和公正处理,并提高纠纷处理的效率和可行性。以确保合同无效纠纷的公正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鉴于此,当遇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时,请律师和确认管辖权是明智而必要的决策。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请律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管辖

你好,合同有效,因为合同是和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不是和律师个人签订的,不过这个律师不能做你的代理人了,如果还要这律师做代理人,应该解除原合同和该律师现在所在的所签订合同。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判决书

法律分析:有以下五种情况可以确认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平等主体身份,协商约定,其合同中约定的每一条款,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方以欺诈的方式,在对方当事人不明其具体情况下和受一方当事人胁迫,在无奈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合法权益肯定会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是无效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达到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而事先达成某种协议或默契而订立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合同,是无效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的形式、内容、格式都是合法的,但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非法的,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如以合法的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合同,是。(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这种合同的当事人,其目的是为满足自己的私利,其危害性是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国家、集体和公众利益,以损害公众利益为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所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是指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主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可以申请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被判决无效后,如果因合同取得财产的,取得方应当返还财产,如果不返还的,可以申请执行。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黄某于2004年11月9日与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购物中心四楼950平方米的场地经营儿童乐园。但由于在购物中心四楼设置儿童游乐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事先审核同意,公安消防部门于2004年12月19日向购物中心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2004年12月25日向儿童乐园下达《责令停止使用通知书》,责令停止在购物中心四楼设置儿童活动场所。在此情况下,A公司认为该租赁合同难以继续履行,为避免扩大双方损失,要求终止履行合同,黄某不同意。后A公司提出与黄某重新订立合同,在二楼经营,黄某仍然不同意。2005年5月23日黄某将A公司及A公司购物中心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为由要求A公司及A公司购物中心支付700余万的巨额违约金并支付其他费用和赔偿损失。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判决驳回要求A公司及A公司购物中心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认定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在A公司,判决A公司承担35万元的赔偿责任,同时驳回了A公司的反诉请求。A公司对判决承担合同无效的全部过错责任、驳回反诉请求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黄某对判决不服也提起上诉。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本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最终使黄某妥协,双方达成和解,黄某向A公司支付10万元赔偿金,双方撤回上诉。本案涉及合同的无效、违约责任、过错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本案的焦点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A公司与黄某于2004年11月9日签订黄某租赁购物中心四楼场地经营儿童娱乐的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法》、《城市租赁管理办法》之规定,合同应当无效。购物中心主体建筑高度为25.85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2规定,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为高层建筑;4.1.6条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时 ,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本案租赁合同标的物为“高层建筑四楼”,依照国家标准,严禁设置儿童娱乐场所,而黄某却租赁高层建筑四楼设置儿童娱乐设施,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依照《消防法》该儿童娱乐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之规定,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房屋不得出租。并且本案高层建筑四楼设置儿童娱乐设施,严重侵害了不特定的多数儿童及家长的人身安全的权利,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本案租赁合同约定高层建筑四楼设置儿童娱乐场所是违法的,依法应当无效。合同无效则,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效,违约条款不适用。对此,黄某则认为,其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并不是租赁合同,只是合作经营合同,通过租赁A公司场地合作经营,根据经营合同约定,应当由A公司“提供有关经营管理条件,负责工商、税务、文化等行政部门手续的办理和审批,处理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于A公司并没有依照合同约定义务制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手续,因此导致纠纷,并给黄某造成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最终一审法院采纳本律师的意见,认定合同无效,驳回黄某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谁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本案中,A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但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责任则在于黄某。A公司购物中心是主营百货商品的,对儿童娱乐行业的规章、规定不清楚,而黄某是儿童娱乐的经营者,应当知道行业规章、规定。租赁场地儿童娱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在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使用、开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本案中,黄某是租赁A公司场地经营儿童娱乐场的经营者,黄某无视消防规定,签订了高层建筑4层设置儿童娱乐的本案合同,并且未经检查擅自使用、开业,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所以,黄某无权向A公司主张赔偿。对此,黄某认为,烟台芝罘区公安消防大队2004年12月19日给A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将变更设计改造方案报我大队审核”,限期整改,而A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将变更设计改造方案上报,致使消防大队于2004年12月25日向儿童乐园下达《责令停止使用通知书》,责令停止在购物中心四楼设置儿童活动场所。导致按合同未能实现。对于《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中所称的经营者,黄某提出,A公司对外提供发票,其向A公司支付租金,真正的经营者应该是A公司。本案中客户虽然不是儿童娱乐场所的直接经营人,但是作为场地出租人,也存在过错。面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高额违约金请求,我们所作的不是顺从于对方当事人的思路,找寻我们没有违约以及对方当事人违约从而能够减少违约金的数额的理由,而是另外开辟一条路径,从合同的根本上找寻对客户有利的理由。本案中,我们抓住客户作为儿童娱乐场所经营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我客户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自始无效,不仅不承担对方当事人要求的高额违约金,反而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因过错责任给我客户造成的损失,反败为胜。本案关键问题在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首先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用来判断合同无效。法官在宣告一个合同无效的时候,只能在判决书里援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不能直接援引规章包括地方性法规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是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判决书里都不能够把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甚至作为参考都不行呢?我们觉得,如果在判决里要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那么应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或者满足这么几个条件:第一,就是要考虑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不是有上位法的存在,也就是说如果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根据上位法所制定的,是对上位法的具体的补充,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法官是可以援引来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的。比如说上位法对某个问题规制的非常原则抽象,而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把它具体化,做了详细的补充,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第二,如果上位法授权地方或某一个部门对该法来作出解释,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完全是根据授权所作出的解释,我们认为出现这种情况也可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来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第三种情况就是如果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它制定的目的是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个问题没有相反的规定或者没有作出规定,这个时候从维护公共利益这个角度考虑,结合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来判断合同无效,应当说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和依据的。 无效合同在合同纠纷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出现无效合同以后该怎么处理呢? 一、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因为无效合同从开始就无效,所以返还财产就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也就是说,是谁的财产就应当归还给谁。如果标的物已消耗、损坏或灭失,或者已被善意的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返还时,则可用赔偿经济损失的办法进行抵偿。 二、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错,那么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指承担因自己的过错责任而造成的损失,即指双方当事人按照责任主次、轻重,分别承担经济损失中与自己责任相应的份额,而不是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也不是平均分担损失。 三、追缴财产。对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故意的,就应当将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出于故意的,那么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给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在追缴故意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时,要注意保护非故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说非故意一方的合法财产是不能追缴的。【案件结果】该案中涉及对经营者的认定,何谓经营者,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判断经营者的关键在于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本案中,A公司并不实际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对外提供发票,并收取租金并不能证明其是儿童游乐场的经营者。而黄某则是提供儿童游乐场服务的经营人,其应对儿童游乐场的消防安全承担责任。但是一审判决中对于应由黄某承担合同无效主要过错责任的主张没有被法庭采纳,我方不服,提起上诉。黄某对判决合同无效不服也提起上诉。在上诉调解过程中本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最终对方妥协,双方达成和解,对方向我方支付10万元赔偿金,双方撤回上诉。【评析】本案由最初对方主张客户支付700余万的高额违约金引发,到最后对方当事人赔偿客户10 万元赔偿金结束,可谓是打了一个翻身仗。为客户避免了损失的同时也追回了可观的利益,受到客户的高度表扬。这一案例也引起了人们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的讨论,给客户带来利益的同时也敲响了警钟,提醒企业在订立合同中应注意避免因忽视强制性法律法规而导致签订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管辖

法律分析:无效合同纠纷只能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将无效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依有效合同来确定,就会产生程序性裁定与实体判决之间的矛盾。即在确定管辖进行程序性处理时,推定合同有效,而在实体处理时却又判定同一合同无效,从而形成裁定书与判决书之间的矛盾。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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